译林絮谈
所谓公海“四大自由”
最近看报,知道了有所谓公海的“四大自由”。
这“四大自由”是:
一、航行自由(Freedom of passage);
二、捕鱼自由(Freedom of fishing);
三、设置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(Freedom of laying and maintenance of submarine cables or pipelines at sea-bed);
四、公海上空飞行自由(Freedom of flying over high seas)。
中国代表沈韦良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上,就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问题发言时说:“少数海洋大国长期以来利用所谓‘公海自由’在海上称王称霸,胡作非为。而公海公约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海的所谓‘四大自由’。”“所谓‘四大自由’实际上是让超级大国称霸,弱小国家遭殃。对此,一些沿海国家是有深切体会的。”“公海的‘四大自由’,实质上是超级大国对其他国家,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进行侵略、威胁、掠夺的‘自由’,是它们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‘自由’。”
看到这里,不禁想起了罗兰夫人的名言:
“自由,自由,天下古今多少罪恶,假汝之名以行!”
以前所知道的四大自由,乃是已故美国总统罗斯福所宣称的四大自由。这四大自由是:
1.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;
2. Freedom of worship;
3. Freedom from want;
4. Freedom from fear.
这是罗斯福于一九四一年一月六日在国会致词时提出的。这四大自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,是常常被人提到的。
这四大自由的中文译法,当时多如下述:
一、言论自由;
二、信仰自由(或“宗教自由”);
三、免于匮乏的自由(或“不虞匮乏的自由”,或“免于匮乏”,或“不虞匮乏”);
四、免于恐惧的自由,或“不虞恐惧的自由”(这一译法比较别扭),或“免于恐惧”,或“不虞恐惧”。
值得注意的,“Freedom of”与“Freedom from”两个片语,意义截然不同,假如将三、四也译作“匮乏自由”和“恐惧自由”,那就恰恰把原义译反了。创作大有自由,但翻译恐怕不能有这样大的自由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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